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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社会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于4月6日上午召开全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动员大会,区属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上级有关会议及相关通报精神。儒毅律师事务所蒋慧青主任在会后向全所传达了会议的精神,同时无不感慨的说“要加强律师的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已成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在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因法制环境不健全,律师参与社会制度建设的渠道不畅,律师服务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纪律受到处分。律师界对这些问题一直在反思,其中也包括对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思考。《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这里,通过最概括的语言为律师的社会责任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源头解释。从某种角度上说,《律师法》的规定是对律师行为在法律上的约束,因此更多体现为一种法律责任。而律师的社会责任如果更多体现在正义精神、社会道德层面,则至少要表现在一个律师以其职业身份和专业优势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参与上,表现在一个律师对弱势群体、贫弱阶层的人文关怀和帮助。

 

      很多律师给青少年、农民工、受害妇女和儿童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无不彰显了律师身上深厚的社会责任。而就儒毅律师事务所来说,几年来,我们也一直通过提供法律支持,以此来履行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应有的社会责任。非常典型的案例就是88岁老人沈志良房屋所有权确权的案件。

 

      沈志良老人的纠纷源于1999年下城区东河沿线改造工程。2001年拆迁单位发放安置房,由于房屋原有5个共有人,其中两个已经去世的继承人要求作经济补偿,不作回迁安置,因此去房管部门换领新证时,按房管规定必须原共有人或继承人一齐到场才能申请受理;而其中两个继承人不愿配合,多次协商不成。沈志良老人多方面向有关部门申诉,长年累月的向房管部门反映终未取得结果。浙江广播电视报维权热线于2009年6月18日将此事刊登在第24期总1573期,该报记者为此事咨询了儒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沈志良老人于2009年9月10日一早8:15分柱着拐杖来到位于杭州市潮王路225号红石中央大厦506室的儒毅律师事务所,恰遇儒毅所主任同电梯上楼并开门迎进所。蒋主任也是第一次与沈志良老人见面,她了解情况后认为这是一个88岁老人终生一个未了的心愿。蒋主任决定由儒毅所给老人无偿支援并免收律师费用,派出2名律师协助老人,跑边杭州的大半的派出所,查清老人去世兄弟姐妹每一个继承人的下落,调齐8个被告的户籍档案。2009年11月6日陪同沈志良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递交了关于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确权的民事起诉状,将8个关联人士列为被告。11月10日下城区法院开出了受理通知,2009年12月15日审理此案,12月21日再度庭审调解。儒毅再帮助老人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老人在2010年2月9日房管局办证大厅付清了税款及其他费用,领到渴望了10年的产权证和契证,完成老人有生之年的一个遗愿。为此沈志良老人亲笔给儒毅律师事务所主任写了感谢信,在感谢信的最后也道出了律师社会责任的真谛,律师要秉承善良、正义、追求公平、富有同情心的信念,便可在社会树立起光辉的形象。这是88岁的沈志良老人给儒毅的鼓励与精神。

 

      因此对于当代律师来讲,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苛求,也不是一种强加的义务,而是由社会现实和职业的角色定位要求律师应有的内心自省和坚守,和对职业使命的执着和坚持。坚守和坚持这份职业和与其俱生的社会责任,律师必将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过程中留下脚印,而社会也将回馈给律师信赖和尊重。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蒋慧青、孙黎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作者: 蒋慧青、孙黎 发表日期: 2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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